修改自中廣新聞網

 

立法院的經濟委員會今天(2010/04/01)初審通過了「溫泉法」的修正草案,
將現有溫泉業者的合法登記緩衝期延長3年,
最後的期限將從今年7月延後到民國102年。

 

溫泉法從94年7月開始施行,
但是全台超過四百家溫泉業者目前只有25家取得合法溫泉標章,
還有三百多家業者沒有完成登記。

業者難以完成登記,和溫泉區土地使用管制、地下水管制和位於國有林地或國家公園有關。
立法院經濟委員會31日初審「溫泉法」修正草案,
經委會召委鍾紹和表示,草案將業者合法登記的緩衝期,延長到民國102年7月。

經委會同時也修正溫泉法第5條,
放寬在溫泉法施行前已開發溫泉的業者,
可用「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」,
替代「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」,向政府申請補辦開發許可。
未達一定規模且無地質災害之虞者,可以用「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」,替代「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」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bur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