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朝統治時期
康熙22年(1683),施琅攻佔澎湖,7月鄭克塽降清。
當時有人建議捨棄臺灣:「宜遷其人,棄其地」。
但是施琅譇為臺灣是個富庶之地,
於是上書皇帝
「臺灣地方,北南吳會,南接粵嶠…物產利溥…
硫黃水籐蔗粒鹿皮,以及一切日用之需,無所不有」<<恭陳臺灣棄留疏>>
且同年,林謙光在「台灣紀略」一書中也寫到:
「磺產於上淡水,土人取之,以易鹽、米、芬布。」
因此臺灣被正式納入清朝的版圖。
對臺灣而言,
在以往西班牙、荷蘭,或是明鄭流亡政權的經營下,
臺灣是被當成圓心,向外發展,硫黃是對外貿易的產品。
在清朝的概念中,
整個中國的架構下,
臺灣則變成中國的邊彊,防守重於發展。
而且,因硫黃可製成火藥,清廷一直把硫黃和亂黨聯想在一起,
因而採硫成為非法產業,受到清政府禁止自由生產販售,
進而導致臺灣硫黃貿易的地下化。
整體而言,
清朝統治臺灣持續了約兩個世紀。
依其對臺硫黃政策的改變,大致可將其分為兩個時期:
一為嚴禁時期(康熙22年至光緒2年,1683-1876)。
二則為官方經營至完全開放民營時間(光緒3年至21年,1877-1895)。
不過,在嚴禁時期間時,西元1696年福州榕城的火藥庫爆炸,
清廷下令地方政府要自己負責補足缺失的火藥。
由於硫黃是製造火藥的必要原料,
當時日本的硫黃價格又十分高昂,福州政府無法負擔,
因此郁永河便自願請命在隔年來到新北投一地採硫,
並留下了有名的臺灣地理介紹文章<<裨海紀遊>>。
郁永河,字滄浪,浙江仁和諸生。
由<<裨海紀遊>>的敘述可知,
郁永河並非親自開採硫黃,
而是以布匹向平埔族換取硫土:
「復給布眾番易土,凡布七尺,易土一筐,衡之可得二百七、八十觔。
明日,眾番男婦相繼以莽葛載土至,土黃黑不一色,
色質沈重,有光芒,以指撚之,颯颯有聲音者為佳,反是則劣。」
郁永河返回大陸後,
清廷並未就此積極開發此礦場,
反而是有不少不肖之徒在政府鞭長莫及、管不勝管的態勢下
在此偷掘硫黃,私製火藥。
1786年(清乾隆五十一年)發生了林爽文事件後,
清廷正式下令封礦,嚴禁採硫,
甚至規定每年二、五、八與十一月,
都會派兵放火燒山,
使得想私採硫者無所遁形。
一百年後,同治2年(1863),
福建巡撫希望能開採硫,
以增加火藥庫存。
這項建議在同治八年才被允許,
由閩浙總督派盧壁山,
在重兵監視下開採。
可惜有人為了私利糾眾滋事,
所以開採不到一年就又被清廷下令封礦。
光緒二年,兩江總督沈葆楨在整體評估過臺灣的情況後,
向清廷上呈「籌商臺灣事宜疏」,要求清政府解除臺灣硫黃開採的禁令。
1877年(光緒三年),清政府終於決定開禁,
由葉文瀾負責臺灣磺務的相關事宜。
關於清政府開禁的細節,<<臺灣的過去與現象>>中記載:
「清官終於悟其禁止開礦無補於事,於1877年決定該業為合法的產業,
而聲明硫黃為政府公賣。
此項決定付諸實施,在新辦法下開發3個硫黃坑。
北投與紗帽山(Shamaoshan)之硫黃坑在老百姓手中,
老百姓付所有之開支製造硫黃,而其產品則交與政府,
政府同意收購其全部產品,
其收購價格為每擔(133磅)1元,油坑之硫黃坑則由政府直接經營。」
不過,此制度只執行了兩年便因所採磺黃品質低落而被廢止了。
至於品質低落的原因則主要是政府收購的價格太低,民間生產不敷成本所致。
光緒12年(1886),臺灣巡撫劉銘傳再上「開禁出口硫磺疏」,
「臣查硫磺一項,歷由已革浙江候補知府通商委員李彤恩兼辦,
飭令該委員會同候補知府丁達意將樟腦、硫磺籌議辦理章程,以收自然之利。
據李彤恩等稟稱:『……硫磺,臺產最佳,經前兩江督臣沈葆楨奏請開禁,採備官用。
歷年辦有舊章,每石成本洋一元,官買每石價洋三元。每年出產六、七千石。
上等硫磺每年約出千石,均解歸官用;其次積聚三千餘石,官既不用,商禁未開、不能出口,
日久愈積愈多,不獨糜費棄置可惜!
且香港年銷硫磺至萬餘石,運至江南、天津一帶薰炙葵扇草帽、蒸炊餑餑、製造爆竹,銷路甚廣;
臺灣磺產甚佳,奸民私煮、販運出口,不一而足。
以自採之磺禁不出口,既聽日本暢銷、又不能禁止奸民私煮;
若設法經理,雖獲利無多,於撫番經費不無小補』等情前來。」
劉銘傳在疏中說明硫磺的功能不止僅在製造火藥,
還可以配製中藥、燻製葵扇、做爆竹等。
予其放著臺灣上等硫黃不採,花大把銀子向日本進口次級品,
不如將硫黃收歸官賣。
承上述諸多理由,劉銘傳遂奏請硫磺官辦,並加以請准開禁出口:
「臣查臺灣樟腦、硫磺兩項,民間私煮、私售,每多械爭滋事;
歸官收買出售、發給執照出口,就目前情形而論,每年可獲利三萬餘元。
以後若能出產多、銷路暢、經理得人、日漸推廣,
以自有之財供無窮之用,實於國計、民生兩有裨益。
惟硫磺一項雖沈葆楨奏請開禁、採歸官用,
尚未准商運出口;相應請旨一體開禁,以暢銷路而免堆積」。
奏准硫黃開禁後,為便於統籌事務,
清政府在1887年(清光緒十三年)設立臺北府礦務總局,
並設分局於北投、金包里,
專門管理硫黃的開採,實施專賣制度。
此項制度一直持續到臺灣割讓給日本為止。
在這短短的八年期間,硫黃輸出的總量共有2508噸,
價值約達白銀四十萬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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